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贸备案登记号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30  关注量:554  喜欢(3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便利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国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向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加载外贸备案登记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发放使用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备案登记号是商务主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时赋予其的标识码。外贸备案登记号采用13位编码,第一位至第四位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备案登记地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至第十一位为备案登记流水号,第十二位至第十三位为识别码GE.

二、全国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向新备案、变更备案登记以及存量备案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使用外贸备案登记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进出口企业代码"一栏上方打印13位“外贸备案登记号”,填写“工商登记注册号”一栏,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一栏。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变更备案登记、换发外贸备案登记号时,应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进出口企业代码向外贸备案登记号转换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使用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过渡期后,一律使用加载外贸备案登记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四、请你们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外贸备案登记号启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联系人:李皓烚 陈皓

电话:010-65197436、65197471

传真:010-65197468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南扶贫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3、关于印发《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5、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贸备案登记号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商贸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商贸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