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契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曲市地税发[1998]5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土地、房屋按成交价格征收契税。
二、对铁路线路、露天货场、公路、过磅称等附属设施及空地按其实际占地面积,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三、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内注明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扣除,应当一并征收契税。
四、对水、电、消防等附属设施,随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随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移的,应当征收契税。
相关阅读:
1、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5、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渭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通告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