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7-29  关注量:661  喜欢(1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理公证事项,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放开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二、对于继承等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提存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扩大执业区域。

  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包括此前已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开至省级的地区),于10月底前报司法部核定。  

  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9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2、国家标准委 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3、关于做好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前言——第七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1号,公布甲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决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司法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司法法规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