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2日 财税字[1996]4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
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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