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船舶征收船舶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关税〔1997〕389号)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关税区。因此,在未有新的规定前,对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仍应按回归前的规定使用优惠税率征收船舶吨税。此外,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关已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籍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此复。
相关阅读:
1、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5、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对香港籍船舶仍应征收船舶吨税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