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03-17  关注量:338  喜欢(6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ED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三月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2、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

3、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公告

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5、关于陕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