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署监〔1994〕579号)规定,自1994年9月11日起,对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的钢材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02年2月1日起,进口重要工业品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6号)。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关于进口钢材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通过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钢材的按法定税率征税的范围,统一按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所列钢材范围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相关阅读: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