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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有关详细情况见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调整后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共计7445个,比2002年增加129个税目。
二、降低了进口税则中3019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12%下降至11%;进口税则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三、继续对冻鸡、啤酒、摄像机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其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配额外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配额内税率未作调整。
五、对部分适用信息技术协议(ITA)税率的15种商品,其是否适用ITA税率,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货物实际进口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递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海关审核后确定其适用ITA税率的,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证明》,详见附件2),进口地海关据此按ITA税率征税。
六、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七、增列1个出口税则税目,出口税则税率未作调整。
八、对216种进口商品实行年度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3种出口商品实行年度暂定税率,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指申报日期)。
九、对新闻纸实行单一的从价税税率,不再实行滑准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税目 |
进口口岸 | ||
进口数量 | 进口金额 | ||
商品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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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的产品: | |||
产品名称 | |||
型号 | |||
规格 | |||
用途 | |||
成品数量 | 单位产品的耗量 |
附件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申请单位: | 征免性质/代码: | 审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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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口岸: | 合同号: | ||||||||||||||||
序 号 |
货名 | 规格 | 税号 | 数量 | 单位 | 金 额 |
币制 | 征免意见 | |||||||||
关税 | 代征税 |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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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表中“征免性质/代码”栏应按海关H883规范要求正确填写。 3、“审批依据”栏应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 4、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5、本表限当年使用,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延期或退单。 6、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规定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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