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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 1 | 1703.1000 | 甘蔗糖蜜 | |
| 2 | 1703.9000 | 其他糖蜜 | |
| 3 | 2620.9990.10 |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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