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更新时间:2003-04-24  关注量:937  喜欢(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3年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7号)

4、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人民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5、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