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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8-26  关注量:320  喜欢(239)

游侠财税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新闻出版(文化)局,昆明海关各所属海关,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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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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