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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03-04-04  关注量:768  喜欢(127)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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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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