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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海关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推进海关依法行政,海关总署对以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以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公布了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将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予以公布,上述37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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