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

更新时间:2005-06-19  关注量:331  喜欢(254)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关于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

2、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4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4、我国3月1日起实施最低工资规定

5、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