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禁止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海关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龙陵县税务局2020年1月定期定额核定公示
2、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
3、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初步结论的公告
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当事人无法查清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予以收缴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