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更新时间:2006-05-29  关注量:879  喜欢(198)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现就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对于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驻陕企业2002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十号)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