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更新时间:2006-05-29  关注量:874  喜欢(157)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现就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对于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征求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意见的函

2、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的通知

3、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关于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

5、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