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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5-14  关注量:172  喜欢(44)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内生产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附件1)给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附件2)的,购销合同、普通发票上必须注明产品税号、设备名称,生产企业应向主管征税机关提供购销合同、普通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主管征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的申报后,应对购销合同、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上列明的销售产品及购销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回企业留存,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填制《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税审批表》,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主管征税机关要严格审核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的税额。

  四、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动时,出口退税率的确定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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