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25号

更新时间:2009-05-25  关注量:938  喜欢(2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7%(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和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最近,经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26日起,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3、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4号 2011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25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