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三十二、随附单证”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订如下:
1.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按以下要求填报: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10”、“11”填报。
“01”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
“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9”为“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10”为“中新(西兰)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11”为“中新(加坡)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2.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03>”。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小雨相关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担保贷款收取的信用担保费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2、商务部 外交部关于印送《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的通知
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4、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5、财政部关于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