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一)新年(1月1日),(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5月1日),(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3、《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的决定
5、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