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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对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免关税待遇措施第一步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公布)的规定,现决定对继续适用该办法的受惠国名单调整如下:安哥拉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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