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0号

更新时间:2010-05-06  关注量:527  喜欢(272)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5号

二○一○年五月六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放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津贴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几个问题的决定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0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