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文会计相关阅读:
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通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