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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大连海关对减免税业务的办理机构调整如下:
一、大连港湾海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大连保税区海关、庄河海关、大连海关驻旅顺办事处筹备处不再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业务(包括后续管理中的审批业务,下同),其相应业务由大连海关关税征管处负责办理。
二、营口海关驻盘锦办事处、丹东海关驻本溪办事处不再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业务,其相应业务分别由营口海关、丹东海关负责办理。
三、鲅鱼圈海关、营口海关、鞍山海关、丹东海关、大东港海关根据大连海关授权分别办理各自辖区内的减免税备案、审批业务,授权范围另行通知。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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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大连海关公告2011年第2号】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