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直达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

更新时间:2012-07-31  关注量:823  喜欢(544)

  为进一步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海关总署决定在全面推开分类直达改革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直达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直达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范围:

  (一)北京海关:空运进口货物;

  (二)天津海关:海运进口货物;

  (三)上海海关:海运进出口货物;

  (四)南京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

  (五)杭州和宁波海关之间的转关进出口货物;

  (六)福州海关:对台贸易进出口货物;

  (七)青岛海关:海运出口货物;

  (八)广州海关:空运出口货物;

  (九)深圳海关:陆运口岸出口货物;

  (十)拱北海关:陆运口岸进口货物;

  (十一)黄埔海关:陆运转关进出口货物。

  二、直达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直达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直达作业方式。

  三、试点企业范围:海关管理类别为AA类、A类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

  四、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直达作业无纸化”直达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直达作业无纸化”直达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直达作业无纸化”直达方式的报关企业。

  五、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直达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直达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直达无纸化”方式。

  六、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直达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但不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或者A类企业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可在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不需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自行保管相关单证。

  七、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档案时,按照现行档案出证相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直达单”)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直达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九、涉及税费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直达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十、采用“直达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撤销的,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报关单修/撤单功能”提交申请。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7月31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2、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清澜石油分公司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温馨提示)关于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直达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