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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4-11-04  关注量:259  喜欢(42)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已经取得其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有意愿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以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公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海关总署关税司于茜,010-6519537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4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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