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4-11-18  关注量:461  喜欢(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4年10月8日对外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C类、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类、D类时间计算。

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二、海关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内容,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异议人为公民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签名,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海关公示作废。

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海关公示作废。

五、企业信用等级认定过程中,按照规定可以进行规范改进的,海关允许企业进行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企业规范改进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间。

六、《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

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doc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18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护林保胶工作会议的通知

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5、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