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5-06-19  关注量:503  喜欢(267)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继续征收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救济发[2015]2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0]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决定自税委会[2010]15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3、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5、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