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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2.2017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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