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在直达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7-04-21  关注量:695  喜欢(421)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直达,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直达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5、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在直达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海关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海关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