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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财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提取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有关规定,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将于2001年以联社为单位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移交时间和办法另文下发)。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杜绝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伦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
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精神,把搞好社区建设与拓宽社区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和引导广大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社区就业
《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十二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收共管户检查许可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地方税务稽查局对地方税收共管户税务检查行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提高税务检查效率,减轻地方税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海口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的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鼓励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和创办小企业的能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国令〔1999〕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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