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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吸
(1991年5月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域保护 第三章 防护林的保护及营造 第四
第一条 为了把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成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集镇,以适应和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促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扩大对外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海南省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筹资活动,提高投资效益,支持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省内注册的股份制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我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量标志是供国民经济、国防建设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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