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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在执行增值税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为便于各地国税机关正确理解和执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经全省增值税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1999年12月底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到10万元版纳税企业和销售免税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着条 件成熟,将逐步推广到所有的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税明电[1993]07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我省电力企业体制改革,照顾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利益,省局在测算其转售电
你局《曲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蚕箔等货物适用税目的请示》(曲国税发字[1 999]1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蚕箔、蚕簇、蚕网、枝剪属于农机范围中的小农具,应予以免征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跨县(市)分支机构开具使用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82号)收悉。
你局《关于经销海水养殖、海淡水混合养殖水产品是否适用于的请示》(乐国税发[1999]049号)收悉。经研究,凡经销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你局《关于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在保山市销售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54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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