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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想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贴花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以第16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之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并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1988]国税字第014号通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8)217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字第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粮油贸易公司用地属于缴纳土地使用税范围,原则上应征收土使用税。但考虑到我省的粮油贸易公司目前还是同粮食局实行一套人马两个招牌,因此,其办公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现将省财政厅[1988]云财会字第5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办理。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业经省政府批准发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细则》发布时间迟了,具体执行时间可以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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