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国债市场的监管,有效制止国债市场中的“卖空”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的函》(建设〔1995〕354号)收悉。
现将《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范国有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必须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企业空、地勤人员执行民航飞行小时费及空地勤伙食费标准的函》(航空人〔1995〕520号)收悉。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