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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荣凯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
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修正) (1994年4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99年6月15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屠宰税暂行条 例》和国务院关于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
送来临外总贸字[1997]29号《关于交缴乳猪屠宰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菜)等牲畜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1996]10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屠宰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反馈省财税厅税政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屠宰税的征收,按省厅琼财税[1994]地字第16号《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税制改革后的房产。
第一条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停止征收产品税。
牛屠宰税是一九七九年三月根据广东省财政局财税字第36号文决定停征的。猪、牛、羊都同属于人民生活食用消费品,现猪、羊的屠宰税仍继续征收,而牛的屠宰税却不征,这样一征一免就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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