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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用户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就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
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证监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了《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0〕13号),我们制定了《银行审计函证数据标准(试行版)》,现。
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工作,保障储蓄国债投资者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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