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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工作,自1993年补充完善和加强征收管理以来,已取得明显的成绩,当年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13463.6万元,比1992年增收4508.6万元,增长50.3%。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精神,现对我省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云南省境内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国税发(1993)0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联发的云税地字(1993)45号《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的通知》,现将上缴方法和有关报表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由县(市)税务局向当地。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你局迪税三字(93)第04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省计委、省经贸委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241号文件规定,对在怒江州、迪庆州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特案暂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税发[1993]3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了进一步简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一年来的实践和各地反映的问题,经商得省计委、省经贸委同意,现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3)412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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