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为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舱单管理系统使用,保证传输数据完整、有效,现就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物、物品舱单的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进出境运。
为进一步落实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直达一体化改革步伐,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直达效率,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将区域直达一体化改革拓展到河北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批准海关行业标准《海关执法执勤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见附件,标准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直达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直达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直达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 境,切实提高直达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以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直达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直达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现将调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9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并已于2014年5月18日起在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