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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社会团体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卫生等事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复与预防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福利、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学与管理 第三章 经 费 第四章 教学与实习 第五章 教 师 第六章 资格与就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劳动者。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
第一条 为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994年5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9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
第一条 为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创造更宽松的经济环境,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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