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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自今年1月1日开征以来,各地在征税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进度十分缓慢,通过调查及数据统计表明,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尚处在调查、摸底、核定阶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地下热水、矿泉水开采使用状况。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1996]8号《关于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地方税务局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我省地下水开采征收资源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对“硅石”适用资源税税目规定不清,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石英石,也称硅石,包括石英砂和硅砂、石英砂岩、石英岩和脉石英。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署转报的新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提高鲁奎山大红山铁铜矿资源税征税标准的请示》(玉署发[1994[141号)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鲁奎山和大红山矿区的铁、铜矿石现行资源税征税定额作适度调整: 1、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财政厅已于1994年1月19日以(94)云财办字第7号通知转发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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