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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特制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政管理是财政工作的重要职能。为了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根据地方税政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我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做好纳税人领购发票的资格认定,保证发票发售工作的正常进行,省局决定统一制作普通发票领购簿,现将有关统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票领购簿式样(见附件1),请各地提出修改意见。
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为简化“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管理,经研究,现就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于2002年5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1年7月10日和2002年6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2002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5月16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和巴林王国财政和国民经济部部长阿卜杜拉·哈桑·赛义夫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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