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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期中复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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