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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法规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原来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的法规是否继续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法规。
199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出卖非农业户口的紧急通知》(中办发电[1992]17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问题基本得到制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工作基本完毕,并已开展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便于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上交“两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停征“两金”的国家企业逐户办理结算。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7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群防群治组织及其职责 第三章 消防群防群治的社会责任 第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7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1994年4月19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
(1994年4月12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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