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现对我省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央与我省联营企业收入的划分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
由中央与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 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二)省级与地市联营企业收入的划分由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省级预算固定收入。
由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私营、个体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地市预算固定收入。
由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省与地市的投资比例或章 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地市预算固定收入。
(三)关于预算科目问题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中填设三个款级科目:第108款“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第109款“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第110款“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缴库问题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用“税收缴款书”以“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平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用“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省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平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填写“税收缴款书”以注明“级项”
(省级),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收入省金库。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地市金库。
(五)关于资金结算问题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年终决算时,由地市财政部门提供中央与地方,省与地市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名单及其缴纳的所得税额(附复印的“缴款书”)和分成比例,经我厅审核后,属于中央财政返还的,由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属于省财政返还地市的,由省财政返还地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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