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4]107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
通知中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定仍按市税发[1994]第150号
通知第二条 第九款的规定执行,即:“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为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当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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