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电设备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同意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1996年向所属企业“中国机电设备西北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7万元,并允许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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