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的状况,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将陕西榆林地区境内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的资源税税额由原来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遵照执行。
相关阅读:
1、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西北电力集团燃料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