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中外合资企业开采石油资源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榆地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暂不征收资源税而按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的仅限于中外合作采油(气)田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其它从事油(气)田开采的企业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资源税,否则,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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