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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7-09-29  关注量:1066  喜欢(95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5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若有类似情况,请依照此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发[1997]50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三条 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财税字[1994]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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