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办理退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2-12  关注量:478  喜欢(13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02号),现就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理其他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暂不办理退税。

  请依照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人事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

2、海关总署关于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3、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5、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办理退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进出口税收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进出口税收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